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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4月21日消息(记者 蒙健)2025年,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紧扣高水平发展主线,深化全链条监管,在源头治理、执法办案、纠纷化解等方面取得很明显的成效。今年4月21日,正值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侵权“威特”及不合格电力电缆 温州某建材公司被罚款371万余元

  据介绍,2024年11月1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陵水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检查,查获7409米标注“威特”商标的电力电缆,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抽样检验显示4950米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供应商为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进货凭证及商标授权,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营额148.70999万元。

  温州某建材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全部涉案电缆,罚款371.774975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2025年5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陵水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2025年7月29日至30日,根据权利人举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宁市公安局,对何某租赁的民房仓库突击检查,查获涉嫌侵权酒类产品5825瓶,涉案金额697.5995万元,查扣灌装机、封口机等制假工具及大量包装材料,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

  违法人员何某未经许可使用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1日移送公安机关,万宁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永丰牌”是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3月4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通报,锁定从万宁发出的运输假冒“永丰牌”二锅头车辆,随即联合公安部门定位至万宁市后安镇某仓库,查获涉嫌侵犯“永丰牌”酒类产品1177箱(9416 瓶),涉案金额25.3万元。

  经查,仓库经营者吴某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没办法提供合法授权及进货凭证。吴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万宁市公安局,万宁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2025年7月29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高县某酒吧进行全方位检查,查获待售327瓶印有“野格”字样的利口酒,该酒吧没办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证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该酒吧自2025年7月15日起,通过微信等渠道购进1919瓶“野格”利口酒,已售出1615瓶,销售单价180元/瓶,总销售额29.07万元,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营额巨大。

  该酒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违法经营额远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8日将案件移送临高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Davco德高”“TTB”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7月1日,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陵水某装修建材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查获标注“Davco®德高”及“TTBⅡ”标识的瓷砖胶成品75袋、标注“普乐士polix”及“TTBⅡ”标识的瓷砖胶成品108袋,以及印有前述侵权标识的包装袋1250个,经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该装修建材店自行生产销售侵权瓷砖胶,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营额9360元,调查中该装修建材店提出听证申请,申辩理由经审查不成立。

  该装修建材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8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包装袋,罚款8万元。

  第1725513号“广铝”商标是广铝集团有限公司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5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对海南某铝业公司做检查,查获大量标有“广铝”字样的待加工铝材,该公司没办法提供涉案铝材的合法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广铝”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2025年5月13日,在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现场辨认下,初步认定该批铝材涉嫌侵犯第1725513号“广铝”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南某铝业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于2025年11月3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全部侵权铝材,罚款14万元。

  九号智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系“电动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4.6)。2025年3月27日,该公司向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自2025年1月起展示并销售某型号电动两轮摩托车,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种类型的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涉嫌侵权,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责令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

  2025年4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组。2025年4月24日,合议组组织口头审理。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辩称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进货凭证及一份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的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作为抗辩。

  处理结果经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造型、部件比例基本相同,细微差异不影响视觉效果,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提交的在后专利不构成有效抗辩。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并结合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责令三亚某摩托车销售商行立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该案于2025年5月30日结案。

  据介绍,戴某系“手机支架(2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郭某经营的两家百货商店在抖音平台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进行并案处理,并委托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

  经比对,初步认定侵权成立,郭某辩称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海口保护中心依法组成合议组,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组织双方调解,郭某认为索赔金额过高,双方调解陷入僵局。

  为化解纠纷,海口保护中心创新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并启动跨区域行政协作机制,联系请求人所在地的福建省漳浦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经两地协同、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经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事后,海口保护中心积极普法教育,引导郭某与专利权人签订合法采购合同,实现从侵权到合作的转变。

  2025年2月23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澄迈县某地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将文昌产地瓜分装于“澄迈桥头地瓜”专用包装箱内,准备销售。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1000箱涉嫌侵权包装地瓜。经查,该合作社于2025年2月19日以7.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文昌产地瓜13218千克,并计划以20元/箱的价格销售。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将非产地地瓜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包装进行销售,利用产品外观相似性,致使花了钱的人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该合作社系“澄迈桥头地瓜”产销协会会员,明知“澄迈牵头地瓜”地理标准使用规范却仍故意混淆,存在故意误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的1000个侵权包装箱及变卖所得4000元,罚款20000元。

  案例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定安某食品厂主动纠正后不予处罚

  2025年5月14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端午节前检查发现,定安县黄竹镇某食品厂未获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生产的500个粽子包装盒印有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经查,该批包装盒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销售,未造成混淆后果,当事人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纠正错误、消除违法状态。

  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